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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损失怎么赔
江苏省高级法院整理出“四要件”
丁国锋

  2007年10月9日,被称为“江苏虚假证券信息第一案”的众股民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系列案件中的最后一个案件:王树德诉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随着江苏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赵培元当庭宣判而终结,这一涉及14起,争议总标的额近400万元的系列案件尘埃落定。
  江苏高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向外界透露了诸多案情的细节,从而揭开了这一饱受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议的股民告上市公司赔偿案件的审判内情。

  纵横国际虚假陈述被告上法庭
  2002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股票代码为600862的纵横国际(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2007年2月变更)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现场调查一事。事件披露后,该股票价格一路下挫,众多股民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调查,2004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纵横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警告、认定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等行政处罚。
  2006年7月26日,因购买58400股纵横公司股票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河南郑州市民王树德诉南京中院,请求判令纵横公司赔偿实际损失等共计48万多元。
  与此同时,从2005年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来自江苏、河南、福建等多名股民起诉纵横公司的赔偿损失的案件,到2006年累计受理的案件达14起,涉及争议标的额达到了近四百万元。
  而作为被告的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则无一例外地答辩称:股市有风险,公司没有通过虚假陈述获利。同时指出纵横公司受大股东操控,并不是虚假陈述的侵权人而是受害者,因此拒绝赔偿。
  其间,科技公司甚至还提供了上海交通大学两位教授作出的分析意见,认为从会计学的角度分析,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最高限额应为每股0.39元。
  在南京中院的判决中,法院对股民的股票的实际损失、部分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均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定,而科技公司则坚持抗辩理由,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就与本案相关的股票交易“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作出认定,赔偿额过高,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一时间,有关损失额如何界定的问题,不仅仅给承办法官业务上带来了压力,由于很多股民的观望,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江苏高院民二庭副庭长王世华说。

  “四要件”界定系统风险损失
  “这个系列案件争议的核心,是如何计算损失额的问题。”承办法官刘振说,“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什么是系统风险?如何认定?损失怎么计算?这些问题基本上是空白,在全国也没有判例可以参照,我们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刘振法官说。
  而大盘下挫期间的持股损失,则成为了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显然,把大盘剧烈下挫造成的损失都算在上市公司头上,显失公允。”刘振法官说,“但也要保护股民的合法诉求,拿出令各方都信服的依据。”
  据介绍,江苏高院的法官们结合证券法规相关原则精神,经过合议庭多次论证,最后圈定了四项要件作为综合衡量系统风险的判断依据: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市值数据。
  原告为王树德案件的法官宋仁海透露,为了获取相关一手数据,仅上海证交所他们就派人去了4次。“由于没有专门的系统管理,取得股民买入卖出的数据是要精确到分秒的,这样才能和大盘及股票板块的情况匹配,得出相关联的信息。”
  最终,经过法院认定,王树德获赔近27万元,而来自河南鹿邑的股民苏万福则判决获赔124万元。
  据了解,在上诉到江苏高院的14起案件中,有10起案件由于从时间点上可以看出原告买入股票时点和大盘指数显示的系统风险无关,双方均以达成和解方式由原告撤诉。
  代理案件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胡凌律师认为:证券市场的情况太过复杂,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损失界定计算确定一个标准,究竟大盘会影响到个股多少,很难讲,希望立法部门对此方面多多关注,以更好地保护股民利益。